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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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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介绍

     办理地点:

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6楼603

  电话:0755-86185516(梁小姐)    QQ:3046047868

  电话:0755-86185583(黄小姐)    QQ:243224596

        根据著作权案件多发的特点,便于权利人固定互联网各类证据及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深圳市版权协会搭建了TSA电子证据固化平台,已向广大用户及社会各界提供快捷有效的电子证据固化服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一、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何赋予电子文件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如何生成和保存的文件属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可靠电子文件,如何认定电子文件的生成的时间和内容的完整性等要求;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通过修正案)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次修正案中将“电子数据”列为新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在诉讼和维权中作为有效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二、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平台权威性和可靠性的审计分析:

  取证过程中多主体介入形成的逻辑锁链

    1、不可复制的标准时间(国家授时中心)

    2、不可修改的数据指纹(计算机属性)

    3、不可再生的时间戳数据(时间戳中心)

    4、不可伪造的CA证书(CA认证中心)

    5、不可重组的取证人员小组(集体行为、制度管理)

  以上任何一项的单独重置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上述因素叠加之后的人为修改可能性在实践中已不存在。

 

三、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

  我会作为独立且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体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固化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对涉嫌侵权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截图、录像或复制保存,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在固化过程中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予以积极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后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附带证据光盘”,固化报告对取证过程、证据要素、时间信息、取证机构、取证人员、证据的验证等固化事项具有详尽的描述。

  在诉讼和维权活动中可以将附带光盘内的证据原始文件包和固化后生成的时间戳文件(扩展名为tsa)、证明固化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签名文件(扩展名为p7s)的三个文件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验证,验证成功即可采信固化主体的身份信息、固化时间的准确性与内容的完整性,即可确认光盘内的文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的电子文件的要求,具有原件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作为有效的诉讼和维权证据来使用。

 

四、申请办理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提交材料:

  • TSA电子证据固化申请书原件

  •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授权范围内具有受委托人办理电子证据固化的授权内容

  • 涉嫌侵权事项相关权属凭证和相关证据:如作品著作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授权合同、设计图纸原稿、TSA时间戳证书及原始文件、其他证据等

通过为数字作品申请可信时间戳,证明数字作品的原创性、完整性、创作时间。

数字作品自助保护操作:https://ipr.tsa.cn/?inviteCode=A0288

表格下载:

电子证据固化申请表(单位).doc

电子证据固化申请表(个人).doc

授权委托书.doc

账户合法使用声明(公司).doc

账户合法使用声明(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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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6楼
软件登记:86185515  作品登记:86660433/86185560
证据固化:86185516/ 86185583
会员:0755-86716210  邮箱:szcopyrigh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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