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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2018)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文产办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类资助、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类资助、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资助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本分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章 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引导和鼓励文产企业以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收入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鼓励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文化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 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第十条骨干企业标准与扶持。
(一)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标准:
1.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企业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 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 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少于300万元;
4.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未达到骨干企业标准,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此扶持政策执行。
(二)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一骨干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于属于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年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经济贡献增长奖励。“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企业每两年可申请一次。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经区认可的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对每个展会或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
第十七条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