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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论坛 ▍盗链≠提供,围观专家如何解读“深度链接”
10月29日上午,受主办方邀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谢甄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鑫、深圳市版权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军做客“深圳法治论坛”,结合实务案例就“新业态下‘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保护与司法实践”的话题与现场观众作了分享。
本期论坛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罗湖(法院)法律文化书院、南山区人民法院、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来自企业界、法律界的135名听众参加了活动。
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主持论坛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詹旭伟致欢迎辞
据介绍,南山区是国务院首批双创区域示范基地,集聚了全深圳市超过30%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共是1641家,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到GDP比重达到5.8%,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全国28%。
詹旭伟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对南山区法院来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最重要的司法职能和工作任务之一”。作为广东省最早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法院之一,南山区法院一直处在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前列。据悉,南山法院有一批典型案例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和深圳市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事件。2014年,南山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互联网审理中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谢甄珂作主题演讲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版权经营和保护走向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版权业务收费模式发生转变,谢甄珂认为,深度链接问题之所以存在较大争议,可归结于上述三点原因。
法律保护的最终是经济的利益和市场的价值。“互联网技术从最初的技术上收费、内容上免费逐渐走上技术上免费、内容上的收费”,谢甄珂指出,“视频聚合平台实际是一个内容提供商,由于内容走上收费时代,所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所提供视频被公众接受的范围,如果搜索端口被其他人未经许可占用,其经济利益就会受到一定影响。”
据谢甄珂介绍,被诉视频聚合平台往往实施了盗链行为,即破解或者绕过相关网站禁止链接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实现对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谢甄珂认为,盗链本身不是一个“提供”行为。
通过实务案例的回顾和梳理,谢甄珂指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实际上最终要回归到法律价值判断,即使认为一些行为是应该规制的,价值判断上应该被禁止,也应该回到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总结相关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有关“深度链接”案件的审理指南,并已于近期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外公布。
活动现场座无虚席
谢甄珂法官(左三)与深圳市版权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彦(左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鑫(右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军(右一)展开了精彩对话。
>>>> 对话摘录:
“深度链接”的法律规制:
陈彦(深圳市版权协会):视频聚合平台使得权利人失去对著作权、专有权的控制力。从视频聚合平台成立的模式来考虑,如果仅仅是通过获取别人作品来为自己平台获利的话,哪怕不是从作品上直接获利,都是有碍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的发展。任何的新技术发展都应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健康发展,而健康发展首先要契合著作权法的宗旨,即,使用作品就要获得授权。聚合网站很明显是通过技术提供作品,并没有获得权利人或者专有许可的授权,所以我认为法院对聚合平台的判决是正确的。
崔军(德恒律师事务所):依法办事所依之法是是法官理解的法律。在判决当中,法官到底是应该走得更远一点还是说严守法律?我觉得今天谢法官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回答,即要用现有法律为依据来裁判。现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法官坚守住了要依法办案的信念,法官始终坚持我们著作权法判定侵权的标准来判决,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给我增加了一个信念。
姚鑫(南山区法院):对基层审理来说,认定标准尽量应该是一个客观标准。争议很大的比如说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等,这些标准与服务器标准相比,都有一个主观因素,只要加入了主观因素,就有可能出现不同人的判断不一样。
祝建军(深圳中院):最终裁判标准是在保护著作权利益、保护技术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者之间实现一个平衡。
“深度链接”背后的技术原理:
崔军(德恒律师事务所):每个网站制作出来后都是希望别人来看,因此就会在这里面设置很多关键词,可以在主页上设置、在内页上设置。为什么在内页上设置?一个网站的内部也要检索,以便于在一个网站内部就可以看到想看的内容。设置这些关键词以后,就给这些搜索引擎制作了便利条件,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的优化来SEO(搜索引擎优化)。通过SEO,就可以有技术跳过一个外部网站的首页直接进入到内页,这就是它的基本原理。
祝建军(深圳中院):我理解“深度链接”是通过两个技术原理实现的:一是盗链,视频聚合的网站首先会是一个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在提供内容的时候,网站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设置了防止他人和自己链接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视频聚合平台非法破解了这种技术保护措施。二是
“深度连接”,就是涉链的网站和被链网站之间进行一个链接,网民在看到涉链网站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自己看到的页面已经发生跳转,他看到的所有内容都是在涉链网站上展示出来的。实际相当于涉链网站挖了一个隧道,偷偷地进入了被链网站上,但是被链网站上所有内容都是展现在涉链网站网页上。
谢甄珂(北京高院):网站后台搜索都有一个ROBOTS协议,禁链在ROBOTS协议后台写一个程序语句,声明不允许被挖取内容。而盗链网站进入后台,把这条语句改一下,实现绕开禁链的技术措施(当然,某些付费频道可能设置语句会多一些)。侵权行为就实施了改变后台程序语句的行为。
裁判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策略该怎么定:
崔军(德恒律师事务所):诉讼技巧离不开对法律深刻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并不矛盾,都在解释什么是“提供”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然对基本事实了解以后,发现侵权人到底采用的是哪种侵权行为,有没有把侵权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当中,还是说仅仅是一个盗链,仅仅是让用户感觉相当于他自己网站上产生的一样还是说他实质性替代了正版网站的内容。我更倾向于这种盗链视频聚合平台更倾向于是一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谢甄珂(北京高院):此类案件对代理人要求确实比较高。我个人认为,如果大家把握不好的话,可以多考虑几个理由,交由法官判断。实践中处理“深度链接”有循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破坏技术措施侵权等案由来解决的。
转自 蓝海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