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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作为举证手段被写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和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给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特别规定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附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E-Er7wvBJsDu_FUZoUkVqg
小常识 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具有抗抵赖、防篡改的特点。可信时间戳被广泛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电子票据等领域。 |
以上信息来源:联合信任
深圳市版权协会运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版权保护的介绍
TSA电子证据固化服务 |
TSA(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服务是通过版权协会“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为权利人提供网页及电子数据的电子证据固化服务。如果发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商标等信息在某个网站上被侵权,使用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可以将涉及侵权的网页截图文件或软件录制侵权证据保存,验证通过即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固定的可靠的电子文件,具有书面形式和原件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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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防标存证平台 |
“E防标”存证平台由深圳市版权协会联合深圳市求实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国家信息中心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存证保障,以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证据固化、电子数据存证、商品防伪认证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是在2014年推出的“E防标”商品防伪认证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升级优化而成,新的平台整合了数字作品备案、电子证据固化、电子证据存证、商品防伪认证的服务模块,为版权权利人提供作品备案、取证存证、商品防伪、快速维权的一站式服务。